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3********,汉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镇**村*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9日9时14时许,在方城县**镇**路北头张某某与邻居陈**家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相互打斗,张某某持角铁将陈**的头部打伤,其他参与打陈**和包**等人被不同程度的打伤。后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语鉴定室鉴定,陈**头部不同程度的打伤。后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语鉴定室鉴定、陈**头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陈**和包**被评定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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