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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外号“老片”,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居住汉滨区**镇**村**组。2011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以来,王某甲(另案处理)多次组织聂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聂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汉滨区金州北路新华商务酒店、江北办中渡路烨林茶楼、关庙镇金星村红利沙场以“斗牛”、“扎金花”、“159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同时王某甲安排沈某某(己起诉)、李某乙(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按照参赌人员每人每场500至20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共获利5万余元,其中张某某在关庙镇金星村红利沙场赌场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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