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l、2020年6月12日22时至23时左右,李某某想吸食毒品,于是电话、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冰毒,并将650元毒资微信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毒资后找上家张某甲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65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将藏毒位置的照片微信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片位置在玉亭镇竹山村天马幼儿园旁边拿到约0.5克冰毒。
2、2020年6月15日l9时左右,李某某想吸食毒品,于是电话、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冰毒,并将1000元毒资微信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再找上家张某甲购买,谈妥后,张某某微信支付1000元毒资给张某甲,张某甲将藏毒位置的照片微信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片位置在玉亭镇金利源宾馆停车场一轿车下面拿到约0.8克冰毒。
3.2020年7月16日17时左右,李某某想吸食毒品,因张某甲的毒品质量不好,李某某叫张某某找上家卢某某购买,张某某与卢某某谈妥后,李某某付给张某某2000元毒资,张某某微信支付给卢某某,18时许,李某某按张某某提供的藏毒位置照片在玉亭镇海尔路博来酒店旁边拿到约l克冰毒。后因冰毒质量不好,经张某某与卢某某沟通,李某某与卢某某在张某某的住处附近(竹山安置地)换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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