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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辽宁省凌海市**乡**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3、4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在凌海市**乡**村与**村交界处利用采砂船吸砂的方式采砂。经辽宁中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张某某非法采砂方量为黄沙土126875.35立方米、黄细沙48504.05立方米。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24568.85元。

经本院审查并进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对于张某某非法采砂的中止时间,在案的多名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无法认定张某某中止非法采砂行为的具体时间,且因该时间的无法确定直接导致对本案追诉时效的无法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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