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号,住滕州市天客来西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我院以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邹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甲驾乘东风牌面包车(鲁******)行至曲阜**附近一公园内,从犯罪嫌疑人老柴处非法购进卷烟900条:利群(新版)200条、中华(硬)450条、中华(软)5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00条,共计4种品牌,总价值30.95万元。当返回至曲阜市**路入口处时,被邹城市烟草专卖局、曲阜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无证运输、经营烟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城市公安局认定张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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