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建彬)(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排**号。2017年6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2017年7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8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由李某某处购买秃鹰气枪一支,气枪铅弹1000发,在其家中查获铅弹365发。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送检疑似铅弹365枚为直径5.5mm自制铅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