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路**排**号。2017年6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2017年7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8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由李某某处购买秃鹰气枪一支,气枪铅弹1000发,在其家中查获铅弹365发。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送检疑似铅弹365枚为直径5.5mm自制铅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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