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XXX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住XX省XX市XX区XXXX处XXX村XX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冒用中晟恒远建筑集团公司十五标段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克拉玛依市润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油品供销合同》,在《油品供销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其私刻的印有“中晟恒远建筑集团公司十五标段项目部”椭圆章,克拉玛依市润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托里县2017第一批农村公路融资贷款项目第十五合同段”施工现场提供28万元柴油后,张某某因种种理由不结算柴油剩余的26万元的费用,后经调查,张某某从机械部负责人石某某处私自拿走38万元的机械款,没有归还,克拉玛依市润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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