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011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住新疆塔城市X镇X村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张某某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3年8月21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元,199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1995年7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24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新GHXXXX号奇瑞轿车沿塔城市S222线X团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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