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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礼,又名“发家”,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52****3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桐城镇新开路**0号*单元**1室。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礼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1日至7月21日)。

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6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礼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闻某某桐城镇西官庄人李*(另案处理)、**(身份不详)所持有的青铜鼎5件、青铜编钟1套、青铜瓶1对、青铜鉴盆1对、青铜耳杯1个、青铜匜1个为出土文物的情况下,在闻某某三五三一工程学校附近以50万元价钱将上述文物予以收购并倒卖。

2、200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礼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闻某某桐城镇上邵王村李*学(另案处理)收购文物予以倒卖的情况下,先后将从其朋友王*官(新绛县三泉镇吉庄村人,已死亡)处获取的文物杂件及青铜鼎1件、青铜簋盆1件等文物通过李*学倒卖给闻某某桐城镇上邵王村郑*民。

经本院审查,张某礼倒卖文物的两起事实中,第一起事实中,仅有李民一人的供述,张某礼予以否认,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第二起事实中,文物未追回,上线王*官已死亡,无法确定倒卖的是否是文物,无法认定。经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礼不起诉。

闻某某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文物因不能确定合法来源,建议移送闻某某文物主管行政部门保存。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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