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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煤矿**,住长治市石圪节煤矿南区**号楼**单元**。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原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5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至2016年多次向借款27万元人民币,分别向张某某、打借条,多次向催要欠款,2017年6月1日15时许,、张某某在其办公室以恐吓、殴打等强迫以工地周转用钱为由写了一百万的借条;2017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张某某及“小弟”将的宝马车拦住,让替其弟弟还钱。、张某某以诈骗为由强迫、一同去城区公安局、城区老顶山刑警队、城区法院至办公室,、张某某强迫打借条90万元人民币,被迫做为担保人,直至下午5点左右才让、回家,并恐吓其二人不要报警。

2、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阴历正月二十五,十时许,借杨小平的汽车(晋D****8)去看工地时,被和张某某蹲点的 “小弟”看见,给其打电话,让“小弟”开走车,没办法,把车开到办公室处,让其“小弟”把车开至原消防支队院内。及张某某在办公室内对殴打、辱骂并不让吃午饭,至下午6时许,、张某某强迫请吃晚饭,饭后强求,将杨某某的车归还并将放走。2017年9月8日、张某某到长治市如意苑小区未经同意将的宝马车(车牌号晋D****6)开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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