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高**(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张*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成立了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张*系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公司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9份,税额共计2005155.13元,并全部认证抵扣。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查实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本案所涉税款已由犯罪嫌疑人高**全额缴纳。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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