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弋阳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高**(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张*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成立了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张*系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公司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弋阳县**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9份,税额共计2005155.13元,并全部认证抵扣。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查实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本院认弋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本案所涉税款已由犯罪嫌疑人高**全额缴纳。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