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00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庆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家住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4月初,庆阳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与席某某协商在庆阳市西峰区**镇**村席某某闲置的制药厂东南角,占用9平方米地里建造一大型立柱式双面广告牌,最后双方签订了租地协议,租期20年,租赁费用共计8000元,之后该厂告牌建成投入使用。2015年7月份,席某某将该制药厂转让给张某某开办庆阳**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高某某将广告牌租赁给郝某某作为其宣传美术作品使用,并与郝某某签订协议租赁期限5年,费用是每年70000元,毁坏时广告牌已使用5个月。2019年8月1日,张某某以该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擅自指派赵某某找杨某某、贺某某等工人拆除广告牌,并且答应拆除下来的废铁自行处理,作为拆除广告牌的拆除费用,并签订了危险设施拆除协议,事后由赵某某出面向该二人收取5000元。在拆除过程中高某某及其父亲的阻挡,后报警被肖金派出所工作人员叫停。2019年8月15日,张某某称已和高某某协商好广告牌拆除事宜,再次指派杨某某、贺某某带领工人将高的广告牌处理,由于拆除过程中被高阻挡施工产生误工费用,杨某某同张某某商议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赵某某支付3000元。同时拆除广告牌所产生的废旧钢材由杨某某、贺某某出售,共计16000余元。被被毁坏广告牌价值20593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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