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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1年1月1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德鼎城支行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逾期不还,累计欠款本金9万余元。农行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11日先后两次到张某甲的住处向其催收,张某甲均未还款。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甲与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还款,截止2018年12月5日,张某甲已累计还款67320.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一是张某甲是否是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存疑。张某甲辩称该信用卡一直借给其表弟焦超使用,而侦查机关未能找到焦超;二是张某甲是否与焦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存疑。张某甲虽有变更联系方式的客观行为,但由于焦超未能到案,张某甲关于手机遗失后变更联系方式的辩解无法否定,故张某甲明知焦超恶意透支后而变更联系方式存疑,从而也不能确定其主观故意;三是银行是否有两次有效催收存疑。现有证据能证实银行相继于2017年3月23日、4月11日上门催收,但两次催收时间未间隔30日,公安机关在退补期间补充的催收照片,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还清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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