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30日14时左右,在临清市**镇**村王某某家东边,王某某和孙某某因故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方形木块将孙某某的头部打伤,其妻子廖某某用铁锨将孙某某右手打伤,孙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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