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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庄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楼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3月25日至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初至案发,王某某利用担任梁山县畜牧局协检员的身份,明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等人提供收购的生猪数量、养殖户的地址与实际生猪来源不符的情况下,仍然多次给庄某某等人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然后按每头生猪2-1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开具数量多,涉案金额7万余元,性质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为骗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同时不能证明涉案生猪的产地来源,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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