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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巩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6月至2013年6月任沧县**局副局长,住沧州市**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河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3月20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补查重报。 

河间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上半年,沧县**镇**村张某甲(已判刑)个人出资注册成立了沧州**物流有限公司,在未经沧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村土地建设物流园,办公楼、仓库、正房、配房等主要建筑于2010年11月前完工,为让自己逃避刑事处罚,张某甲先后让张某乙、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六人冒名顶替接受沧县**局所作行政处罚。至2018年9月物流园总占地面积约为61.53亩,其中59.84亩为农用地(果园)、1.69亩为建设用地(村庄)。经鉴定,严重毁坏水浇地25.58亩。被不起诉人巩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查处该非法占地案件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物流园的行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并且将本应由张某甲个人承担的非法占地行为,未认真调查而以张某乙、王某某等六个案件进行处罚,让张某甲逃避了刑事处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河间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的巩某某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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