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两水镇某某村。2006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08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武都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及赵某某二人去外地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于2020年7月16日在武都区两水高速收费站匝道处将购买毒品返回的赵某某、巩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计量净重2.4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审讯,赵某某供述与巩某某合伙购买毒品,并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尚某某、尚某甲、赵某甲等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都区公安局认定赵某某、巩某某合伙购买毒品、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