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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栋**室。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5日林某某打电话给崔某某,林某某让崔某某帮忙协助其保险诈骗,崔某某答应后,林某某于2018年6月16日在**平台上以人民币7350元的价格购买了飞度前大灯一对,6月20日林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飞度汽车购买了新增设备险,保险的标的为汽车前大灯一对,保额为人民币16000元,6月22日,林某某伙同崔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停车场**层**号车位附近,制作了假的事故现场,并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于7月6日将理赔款人民币21000元赔付至其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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