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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团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团**小区**栋**号门面房。因殴打他人,2019年8月30 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9日至2月27日、2020年4月10日至5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莫索湾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经济纠纷与李某某在**团“**抓饭店”门前发生争执,后崔某某使用空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致使李某某头部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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