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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岳洋)(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曾用名岳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5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亮亮,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被害人朱某某在合肥新站区中环云公馆项目认购住宅一套,后缴纳购房款共338267元,朱某某因连续缴纳社保不满12个月,不符合购房政策。2017年7月,朱某某到中环云公馆售楼部办理退房款手续,在中环公司已将退款手续完成的情况下,岳某甲以公司审批没有走完、年底财务忙、财务人员更换等理由欺骗朱某某,后又将朱某某的电话号码拉黑,诈骗被害人朱某某购房款共计33826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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