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17年10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3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吴某某(已判决)密谋合作印刷“私彩”刊物,约定由尹某某负责一切费用,由吴某某印刷“私彩”刊物给尹某某销售,吴某某每印刷一张“私彩”刊物即可获得0.35元作为利润留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下,吴某某从2016年6月上旬开始,以其村原生产队猪栏内的平房及祖宅作为印刷窝点,利用原先留下来的印刷机等机器设备私设“地下印刷厂”,先后以月薪5000元雇请吴某甲(不起诉)作为技术员、以月薪3500元和3000元分别雇请吴某乙、吴某丙(均不起诉)为开机、叠纸工人在其印刷窝点印刷《老鼠精》等私彩版提供尹某某销售,2016年6月10日、6月14日、6月17日、6月19日、6月24日、7月1日,一个姓名叫黄某某(女)的人通过其账户xxxx0分别将5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36000元、20000元六笔款共计121000元汇入吴某某妻子杨某某所在邮政储蓄银行xxxx5账户中。2016年6月28日,我局取缔吴某某上述私彩印刷厂窝点,其中在原生产队猪栏内印刷窝点查扣《老鼠精》4000张、《海南一色长局》900张、《七红》13500张、《老鼠精长局》27600张、《707》长条15000张、《海南一色》8000张、《008》2500张、《紫荆花特码规律》长局5400张共计76000多份成品或半成品“私彩”刊物,在其袓宅旁印刷窝点查扣《向钱出发》“私彩”册子912本。2016年7月13日,我局聘请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上述查扣的“私彩”刊物抽样进行出版物是否合法性鉴定,经湛江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查扣的《老鼠精》4000张、《海南一色长局》900张、《七红》13500张、《老鼠精长局》27600张、《707》长条15000张、《海南一色》8000张、《008》2500张、《紫荆花特码规律》长局5400张,其中《老鼠精》4000张、《海南一色长局》900张、《七红》13500张、《向钱出发》私彩册子912本是非法出版物。另外《老鼠精长局》27600张、《707》长条15000张、《海南一色》8000张、《008》2500张、《紫荆花特码规律》长局5400张是半成品,无法认定为出版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保管于雷州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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