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尕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341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合作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7日合作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尕某某在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隐瞒其出租车已被出售的事实,将该车道路营运证和行驶证原件抵押至刀某某处借款50000元人民币,其中4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5000元被挥霍。借款到期后尕某某潜逃至拉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犯罪嫌疑人借款用于还债、其夫妻二人具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且其负债失联的事实不清,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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