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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寻略丞)(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放火罪,经红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红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31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寻某某醉酒后步行至白山市浑江区中国银行星泰支行门前,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客车点燃,随后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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