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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寸某某)(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寸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盈江县**镇边检站旁。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芳冯杰,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寸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盈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寸某某多次从缅甸购买黄牛(国家禁止输入的偶蹄动物)后,将购买来的黄牛在未办理的合法手续的情况经盈江县苏典8号界桩走私进入中国盈江县境内,为使周边村寨不阻拦其从缅甸购买的黄牛进入盈江县境内,被不起诉人寸某某自2017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以来,每月支付1万2千元、2万8千元、5万6千元不等的过路费给苏典周边村寨,合计约60余万元。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盈江县卡场镇寸某某的牛场内查获被不起诉人寸某某从缅甸走私进入中国盈江县境内的黄牛9头,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为214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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