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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宗某和)(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组**号**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退查重报。

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宗某甲(另案处理)雇佣他人在大石头林业局东明林场辖区内盗伐林木20余株,将林木加工成板材运输至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家的车库内。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期间,明知宗某甲盗伐林木犯罪隐瞒将盗伐木材堆放至其家中车库的事实;同时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于2019的11月15日、20日两次与在逃的宗某甲见面,明知宗某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仍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且受宗某甲的委托,在其在逃期间管理万亿达生态养殖农场的生产经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主观明知林木系盗伐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宗某某实施了帮助逃匿、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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