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一次。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驾驶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陕BT2***的小型轿车沿耀州区文营西路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耀州分局民警查获,2019年9月8日经委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92mg/100ml,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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