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辽宁省**市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现住**街*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沈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宋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在沈阳**大学内参加辽宁省人社局主办的****培训班期间,用香蕉与洗发液混合物伺机往单独行走女学生衣服后面涂抹,以为女学生擦拭脏物为名与女学生搭讪,趁机摸八名女学生的腰部、臀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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