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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辽宁省**市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区,现住******,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沈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宋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在沈阳**大学内参加辽宁省人社局主办的****培训班期间,用香蕉与洗发液混合物伺机往单独行走女学生衣服后面涂抹,以为女学生擦拭脏物为名与女学生搭讪,趁机摸八名女学生的腰部、臀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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