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2月3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移送起诉。
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16日21时许,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宋某某打电话给孔某甲询问电话号码一事,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孔某甲与儿子孔某乙来到宋某某家门口找宋某某,孔某甲与宋某某又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厮打造成孔某甲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孔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害人伤情系第三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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