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红某)(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每克285.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李某某盗窃所得的1440克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93,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