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每克285.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李某某盗窃所得的1440克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93,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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