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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某财)(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先后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5月21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11月15日要求本院对此案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

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0日乾安县**化工有限公司与安某某签订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收购玉米芯。安某某向乾安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的收购玉米芯明细表,至使乾安县**化工有限公司付给安某某付款1650000元钱,安某某支付给其下设的收购点1433700元,非法占有216300元,并在乾安县**化工有限公司未同意和未知的情况下(约定其玉米芯进入代收点场地就算乾安县**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把其中下设的代购点德昌乡(郭某某,收购玉米芯费用4万元)的玉米芯全部拉走卖给肇东市**厂未提供价格,按4万元收购费用计算),将其下设收购点奋斗乡(夏某某,下设点按48元一方收购,手续费5元,合计53元一方收购)玉米芯拉走11车玉米芯,共计1143方价值60579元(成本价),玉米芯卖给肇东市糠醛厂,自述将其下收购点姜某某(陈某某)拉走3车玉米芯,共卖2.3万元,卖给肇东市糠醛厂。至此安某某共计骗取339879元钱玉米芯收购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乾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安某某下设各收购点扣押的14829.61立方米玉米芯应系乾安县**化工有限公司的财物,应予发还给该公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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