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纳税人识别号同上,公司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职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含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与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三家公司虚开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未到案,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是否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仅有被不起诉单位一方证据,缺乏证据印证。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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