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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纳税人识别号同上,公司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职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含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与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三家公司虚开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合肥*甲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丙贸易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未到案,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是否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仅有被不起诉单位一方证据,缺乏证据印证。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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