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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宁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1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报请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次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持枪(铳)伙同彭某某、黄某某、雷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危某某等人在南城县新丰街镇梅溪村洪坊组山上非法狩猎。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部分证人证实宁某某曾携带过枪支去打猎,宁某某本人否认其曾持有过枪支,且也未能找到有关枪支,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宁某某不起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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