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0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吉林省珲春市**街**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季某某于2017年8月份通过中间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通过**传销组织获利89000元,建设银行流水显示季某某在2018年5月30日收入36880元后分别向C3层级的尚某某、B层级的王某某和A层级的高某某转账17000元、4000元和5000元,向推荐人李某某转账8800元推荐费,符合季某某C1层级身份。季某某在成为C1后,成为传销课程助教,协助讲师向受众传授传销相关知识,接送传销人员往来驻地,发送课程表接送上课,收取课时费,登记新人的姓名、银行卡号和电话号码,有组织、传销能力。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季某某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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