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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湖南**制药有限公司**,住小店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12月,曹某(山西某某某财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另案处理)、王晓红(山西某某某财税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山西某某某财税有限公司**)在明知宋某某(另案处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以提供他人身份证并填写虚假公司注册地址**,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为宋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信息五套(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印章、公司财物印章、公司法人名章、公司账户银行卡、公司账户银行卡绑定的U盾、公司账户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非法获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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