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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102191961********,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3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7日晚,常某某与唐某某二人邀请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孟某某在泉水拉呱餐厅吃饭,吃饭喝酒期间,常某某讲起自己家与楼下邻居侯某某家因漏水问题存在纠纷,酒局结束后在场人员一同决定,到常某某住处找其邻居‘唠一唠”、“省得对方找麻烦”,徐某某驾车,上述7人一同来到常某某住处后,唐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孟某某7人来到被害人侯某某家门口,王某某与孟某某在走廊内等候唐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强行进入屋内借酒滋事,与侯某某母子发生口角,进而殴打侯某某,徐某某用脚踢倒侯某某的母亲朱某某,蔡某某在此过程中用手拽着侯某某,唐某某用拳头击打侯某某面部,造成侯某某眼眶下壁骨折,经甘井子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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