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原职业为铁岭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现为退休人员,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翔路29号楼1单元601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重报。
铁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初至2015年底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帮助杨某某办理银州区民政局工作为由,伪造编制使用通知单,骗取杨某某家长杨克27万元人民币。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帮助张某某通过教师考试面试和办理铁岭县高中工作为由,伪造编制使用通知单,骗取张天依家长张某某19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铁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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