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斯里兰卡国工作,期间托朋友(具体信息不祥)从国内办理一张假的驾驶证,并用该假的驾驶证换领了斯里兰卡国内机动车驾驶证。待孙某某回国后于2019年3月13日前往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持斯里兰卡国驾驶证换取国内机动车驾驶证时,车管所人员从该孙钱包内发现疑似假的驾驶证并报案至我局,经西宁市刑警支队鉴定,该驾驶证为伪造的驾驶证。
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及斯里兰卡的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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