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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人,务工,住枣庄市驿城区**镇**楼**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包某伙同孙某甲办理了银行卡10余张,为了牟取利益,孙某甲和包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又层层转卖到孟某某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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