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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车贷网芜湖**公司副经理,户籍地为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单元**室,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幢**单元180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释放并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重新收案。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元月,董**(已判刑)以借用为由分别骗取刘**、陈**以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讴歌TL轿车、宝马3系轿车、宝马5系轿车(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599万元),先后在安徽车贷网芜湖**公司进行质押,公司经理魏**、副经理孙某某在车主未到场也未经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董**私下签订质押合同,放款于董**本人(人民币32.8万元),后孙某某将质押的车辆以债权转移的方式再次将转押给他人。

本案经审查并经二次补充侦查,对涉案车辆的质押材料究竟系何人伪造无法得出鉴定意见、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具有明知或应当明知涉案车辆系赃物的主观心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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