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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乡**村**号,在京无固定住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5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管某某、李某某和孙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大力胡同20号海友宾馆内,敲诈被害人汪某4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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