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建华,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0日本院因证据不足退回侯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8日侯马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李某某(另案起诉)、胡某某(另案起诉)通过虚构的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岭上村吴庄七里桥、后坡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骗取山西省发改委通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下拨至临汾市尧都区交通运输局的50万元危桥改造补助拨款。其后,该孙在明知申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借用其同学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分赃25.5万元。同年12月31日,该孙将这笔25.5万元人民币转入其个人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与李某某、胡某某合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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