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区。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1月14日、15日两天,在**镇**农场内,孙某某用手推开电动大门,骑电动三轮车进入羊圈内,自己一人分两次分别盗窃3只绵羊(已卖,一只大绵羊,两只绵羊羔)、价格不予认定,3只绵羊(白色绵羊,盗窃未遂)价值312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盗窃的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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