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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001X,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辽宁省**园**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郝某某,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8年4月通过李某某介绍加入**平台传销组织,加入该组织后,孙某某发展成该组织的核心成员,负责组织领导下线发展成员并收取费用,同时兼任该组织负责给新成员宣讲传销组织规定、如何发展下线的培训讲师。孙某某通过3级管理模式管理7个基础传销组织,按照该组织规定每个新加入的人需要交纳49800元,孙某某收取其中的14000元,余额由其他组织成员按照规定收取,从而达到获利目的。孙某某自加入该组织至今获利40至50万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组织、领导多人进行传销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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