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抚顺**装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帮助办理缓刑为借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3.5万元人民币。后被张某某家属要回6.5万元,现仍有7万元无法偿还。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辩解称这7万元为办理缓刑,送给了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魏某(该线索现已移送顺城区监察委员会),并未被自己占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目前,魏某是否收到该钱款,无证据支持,孙某某是否非法占有该钱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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