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的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让孙某乙用勾机在其租的晋州市总十庄镇张家庄村北的地里挖了个土坑,让孙某丙(已取保)开其“四不像”车将约15吨的化工废料拉至挖的土坑内倾倒,之后让孙某乙用勾机将化工废料填埋上。经鉴定,土壤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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