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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2018年12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辛某某、赵某某、柴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治理通顺兴采石厂为名,擅自组织人力、车辆,超时、超量在玉田县通顺兴采石厂盗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14.82万m³,价值为人民币317.89万元。2016年10月3日孙某某、辛某某将通顺兴采石厂投资股份转让至赵某某名下,孙某某、辛某某撤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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