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2日,*镇*村村民在得到*镇政府的允许下,到*镇街内拉运道路翻修废弃的板油路路皮,孙某乙无故予以制止,并向村民索要每车20元费用,村民拒绝交钱。孙某乙持镐把将村民的两台四轮车车头、车灯等部位砸坏,并召集其侄子孙某丙、其二哥孙某甲将*村李某某、王某某等多个村民打伤。经昌图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孙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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