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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卫国)(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任长治市**部书记、村委主任,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张某某,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担任**部书记和村委主任期间,组织某某村党总支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开会决定:以某某村村委名义对到某某灰场拉灰的车辆收取道路维护费,并在某某村南马路(合成西路段)设置检查卡点,以此对在某某灰场拉灰的车辆收取卫生费,其中收取赵某甲道路卫生维护费51000元,收取任某某、赵某乙、孙某乙等人道路卫生维护费167530元,收取山西辉煌营造**有限公司道路卫生维护费1600000元,以上共计18185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孙某甲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拉灰车辆缴纳道路卫生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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