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乙,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初,河北省曲阳县**煤场老板孙某甲与山东东营**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对方要求必须出具正规购买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孙某甲的煤场无法开具销售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成这笔生意,孙某甲让杨某某联系能够开具销售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从而购买发票做成生意,后杨某某通过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村男子刘某某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庞某某三人(均另案)在西乡县开设的西乡县***煤炭有限公司以62万元价格购买了58份销售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338686.75元,虚开税款963676.74元,价税合计6632363.49元,实际并无真实销售煤业务发生,即西乡县***煤炭有限公司未销售煤炭给某某的**煤场,这虚开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孙某甲要求开具给在孙某甲**煤场购买煤炭的山东东营**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山东东营**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在收到这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山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认证抵扣,共逃税963676.74元。孙某甲以10万元现金及52万元承兑汇票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全部交给刘某某,杨某某从孙某甲处得到好处费1万元。
2019年8月12日,西乡县聘请陕西华泰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西乡县***煤炭有限公司、西乡县***达煤炭有限公司、西乡县***煤炭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报税缴税情况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陕华泰司法鉴定字(2019)016号鉴定报告书认为:西乡县***煤炭有限公司与下游5家公司、上游11家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缺少商业实质、交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可行性;其中,西乡县***煤炭有限公司与山东***盐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缺少商业实质、交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可行性。孙某甲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乡县公安局认定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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