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
*****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年8月29日,陈某(被害人)接到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电话,要承包陈某在2012年花费43780元(含增值税在内)购买的白蓝色羚羊牌出租车(*****,两人约好在*****对面的一个水果超市见面。见面后,陈某说要孙某提供一万元承包押金,承包费用为每天140元,为期一年,两人都表示认同。10多天后,陈某将出租车营业执照办了下来,孙某表示只能拿出5000元承包押金,剩下的给陈某打欠条,陈某同意后,二人便签订承包合同,在孙某支付2个月的承包费用后(约4000元),孙某因欠别人钱,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抵押给****一家贷款公司,贷款两万元,并将2万元用于还债,孙某因手头没钱害怕陈某和贷款公司追问,便将手机号更换后,离开铁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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